《电子商务法》将实施,微商、代购要“凉”了?
一、《新电子商务法》驾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关乎互联网电商行业格局的法律历经3次公开征求意见、4次审议后落定。新法一共七章89条,主要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和法律责任这五部分做了规定。
二、规定条款不少,重点的有几条:
(一)谁是“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根据该规定,不论是在淘宝、京东等一些电商平台上做代购,还是在朋友圈做微商,亦或是只在朋友圈发发广告,帮助推广,从中分成获利,都属于本法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这一范畴。
以后被问及工作,就不再是“代购”“微商”,可以自豪地告诉对方,我是“电子商务经营者”!
(二)如何成为“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十二条 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以后如果想在朋友圈、各大电销平台销售那些能让人“变脸”的韩国化妆品、育儿必备的澳洲奶粉、美国大牌、泰国药妆等商品的,都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依法纳税义务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二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可想而知,即便代购都能够按要求遵循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许可登记手续,也已经不像以往那样拥有较大的利益空间,因为存在着“代购税”。
乍感觉,代购这不是要凉透了么?真是替他们暗暗扎心啊。
(四)禁止“刷好评”,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在网购中我们经常会收到客服亲切的问候:“亲,五星好评返5元红包哦!”,这些商家一方面通过“小恩小惠”诱导消费者给好评,一方面购买“水军”刷好评,从而提升信誉度及成单率。但是,该法条的出台,明令禁止了这些在评论上做文章的行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将会得到最大限度地保障。
(五)禁止“删差评”,最高罚款50万元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同时根据该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将被处以最高五十万元的罚款。
消费者们在网上购物时,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就是看评论。在很多平台上,只显示消费者的好评,或者是系统会自动默认好评,而消费者的差评却被商家或平台予以删除。那么该法条的出台,买家的差评将不能被随意删除,消费者们也能更直观的选择商品。
(六)销售假货后果谁来担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次电子商务法的出台,虽然异常严格,但加大了监管力度,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多了一份保障和安全。以后如果有人还想在朋友圈和电商平台上卖假货、劣质产品的,恐怕就不容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