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修法:引入反避税条款将带来什么影响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其修正案(草案)公开征集意见也临近尾声。专家表示,修正案(草案)新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如果最终通过,将对高净值人群产生不小影响。反避税已成为国际税收治理的共识,随着CRS和BEPS相关行动计划的实施,各国进一步加大了反避税力度。在这样的背景下,个人所得税引入反避税制度正当其时。
看点:这些规则将影响所得税税制格局
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大看点,是在个人所得税制度内建立反避税体系,这对我国未来的所得税税制格局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值得我们关注。
建立个税反避税制度,为企业所得税减税创造空间
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尽管两者都是直接税,但相对个人所得税而言,企业所得税还是一个中间的税种,企业实际并非所得税的最终负担主体,所有与企业利益相关的主体最终都可以追溯到个人,个人才是所得税的税负承担者。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制度的建立,实际上为我国未来进一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提供了制度空间。
美国的联邦税改也许能为我们提供借鉴。尽管美国联邦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了,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国所得税的总收入一定会下降。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后,企业效益增加,职工收入增加,股东的利润也增加。只要美国有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和反避税机制,企业所得税减少的税款最终会在个人所得税环节补回。
同时,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企业是在商业活动中承担风险的主体,过高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不利于企业创新发展。因此,在财政可以承受的范围内,适度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以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应该是未来的趋势。在此趋势下,我国需要建立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和反避税机制,才能为未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创造更大空间。
引入CFC规则,打击个人境外避税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已经开始从一个资本输入国转变为一个资本输出国。“走出去”已经是很多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当下的重要经营战略。企业所得税层面在2008年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反避税规则,这些规则10年来发挥了很大作用,有效地维护了国家的税收权益。
与此同时,很多中国的居民个人,通过在海外避税地建立公司,不从事实质经营业务,却将大量的利润留在海外避税地,迟迟不分配回国内,逃避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这已经引起了税务机关的高度关注。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引入了类似企业所得税的受控外国公司(简称CFC)规则。《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这里的纳税调整就是将未分配利润视同已分配在中国缴税。当然,归属于该境外所得的、在境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可以抵免该所得在中国应缴纳的所得税款,以消除重复征税。
引入关联交易反避税,闭合关联交易征管链条
对于关联交易的税收管理问题,《税收征收管理法》只包含了企业和企业之间关联交易的税收调整规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企业和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纳税调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对于个人和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赋予了税务机关可以对个人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利,这样就建立了关联交易完整的所得税管控链条。当然,对于个人和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特别是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在建立规则时要特别谨慎,一是要防止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二是防止不合理的规则实际演变为开征赠与税。
引入一般反避税规则,保障个税征税权
对于个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以规避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建立了一般反避税条款,即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税务机关可对其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这一规则与企业所得税规则相对应。这个规则的引入,使得税务机关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层面,对非居民个人通过境外避税主体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的活动,实施所得税征税权。同时,一般反避税规则引入,建立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最终屏障,为我国后期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体系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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